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总体规划设置专业,进行专业调整,并制定专业培养目标。

第三条 科学拟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文件,编写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第五条 要优先选择优秀教材和全国统编教材。

第六条 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做到教书育人。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学年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个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

第八条 学生成按计划所修的课程和实习必须认真考核,目的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九条 各系应积极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结构、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实行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十条 实行全员听评课制度。同过听评课教师之间互相取长补短。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的信息。

第十二条 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研活动。鼓励并支持教师选择有意义的课题,立项研究。

第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把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以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主讲教师全面负责本门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每位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数额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院要建立教学管理信息库,收集归纳教学活动的全部信息,并做好信息传递和反馈。

第十六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尽量杜绝教学活动中的各种事故。

第十七条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教师或集体,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适当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05年 5月

Copyright  © 2018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ICP备05005923号 邮编:150028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  电话:0451-8489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