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配合实施学院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奖勤罚懒”的管理目标,根据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的相关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教学与科研的重要性,向课题、科研和获奖项目倾斜;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积极性与效果性相结合;评估指标应精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以学院全体教师为考核对象,但不包括在半年(一个学期)以上的脱产外出学习(进修学习和学历提高等)人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任务、教学运行、科研管理、履职与活动等常规工作,同时也将课题、获奖项目和特殊工作任务等方面列入奖惩情况予以考核。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另见附表“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说明”。
第五条 各项评估指标,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即每年度的1月至次年的12月。
第六条 年终由每位教师按评估指标自行申报其应得的分值,系(室)主任、秘书、主管领导审核,报院务会审定。
第七条 对每位教师的考评结果及其所得分值,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成立评估考核领导小组,由11组成。组长为院长、院书记,副组长为副院长、副书记,成员为各系(室)主任和行政、教学、科研秘书。
室主任: 教学秘书: 科研秘书: 行政秘书: 院长:
1.全年课时。任课教师及行政人员教学课时数的计算,按学校规定的办法执行;辅导员按“主题班会教育”时数计算。
2.教学文件。任课教师的讲稿(讲义)、教案、授课计划(教学日历)等文件齐全,编写内容准确、清晰、整洁,报送及时;辅导员按“学生记录”情况考核。
3.监考次数。评价标准中的“次数”指学院统一安排教师的全年监考次数。
4.教学纪律。即指无教学事故和无因私调串课的情况;辅导员按所带班级学生违纪情况考核。
5.教研论文。即指发表在ISSN-CN刊物和ISBN出版的教研论文。会议及内部期刊教研论文按0.5篇计算。
6.指导论文。指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与要求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其中指导硕士生的毕业论文按2篇计算,指导博士生的毕业论文按3篇计算,无资格教师按平均分数50%计算。
7.授课评价。即指学校(教务处、督导室)、院(室)组织的授课评价和学生评价;无评价的项目,按“B”级标准核定。
8.编写著述。即指公开出版的著述。专著A指国家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专著B指地方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其他A指国家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著述,其他B指地方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著述。著述为主审者按第2作者计算。
9.论文要求。即指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按教师职称考核,即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含一般教师)每年完成2、1.5、1和0.5篇。“篇数”按作者排序和系数计算,即第1、2、3、4作者的篇数按1、0.5、0.3和0.2系数进行折算。辅导员考核减按规定的50%进行计算。
10.到校次数。即指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教师应当到校的次数。
11.参加活动。即指教师参加学校和学院(室)组织的思想政治与业务学习、学术讲座、运动会等活动或会议的情况。
12.履职质量。即指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指导论文质量、带班人数、导师制及兼职班任效果和工作业绩,以及岗位职责以外临时或特殊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13.课题奖励。即指教师获得校级以上的教研与科研立项课题的奖励。立项标准按照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核定,学校课题视同厅局级课题;同一课题按最高值而不重复计算。
14.获奖奖励。即指教师获得教学、科研、先进、荣誉、称号等各类各级奖励。其中教学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公开赛、教案及论文指导等获奖,但不包括集体项目;获奖等级按照“立项课题”标准办理;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值而不重复计算。
15.论文质量。即指教师发表的科研教研论文的水平。其中高水平论文按学校规定的期刊标准执行,CSSCI和北大核心按照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认定的期刊标准执行,EI等三大期刊比照CSSCI期刊标准执行,EI检索指会议检索论文。
16.论文数量。即指教师在科研履职完成规定论文数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奖励。其中“篇数”的计算,比照“论文要求”指标核定。
17.学术讲座。即指学院批准,教师在各层次进行的学术或有关专题讲座。教授和博士的校内学术讲座,视同“全校”讲座。
18.指导学生。即教师指导本院学生在各层次获得的奖励,包括知识竞赛和论文竞赛等获奖。辅导员按所带班级学生考研率、毕业合格率和就业率等指标进行审定。
19.集体荣誉。即指在各层次获得重点专业、重点学科、精品课程、硕士点、博士点和教学团队、学术团队,学生集体获得校内外奖励(如优秀班级等)。
20.特殊贡献。即指教师获得奖励(荣誉)影响较大,在学院和学校范围有突破,学生就业有突出贡献等。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21.工作事故。教学1、2、3级事故按学校审定办理,院内教学事故按学院自检情况认定;辅导员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误事等其他工作事故比照办理。
22.事病假、旷工天数。即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教师到校时间计算,其中“到校日”(一般为星期二)和病假分别按1天和0.5天折算;行政人员事病假天数除“到校日”外按1/4折算。
23.同一项目的“加分”,最高不高于本指标的最高分值。
24.发生教学事故及发表“论文要求”达不到A级标准者,以及不服从院室工作安排的,评优等事项实施“一票否决制”,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