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校直各单位:

我校2003年制定的《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业绩量化办法》已经实施了5年,原办法在教师职称评审聘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学校“两个转变“和学科建设发展变化新形势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学、科研人员的水平,自2005年底学校着手调研,修改制定新的《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新《暂行办法》制订本着“以注重能力为导向,既要坚持科学标准,又要切合学校的实际”原则进行的。学校对新《暂行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各个学院多次组织教师讨论,广泛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同时,经过2006年11月21日、2008年1月14日、2008年4月3日、2008年5月22日四次校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2007年6月学校首届人才建设工作会议,参会代表认真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2008年4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各方意见对《暂行办法》逐条讨论修改,原则通过,并责成主管校领导审核把关。在此基础上,经2008年6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暂行办法》下发各部门,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在职称评审聘任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 ○○八年六月十二日

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研究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注重能力为导向,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审系列

一、教师系列:职级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二、研究系列:职级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三、其他系列:专职学生工作队伍、实验、图情、工程、会计、卫生、编辑等系列按省人事厅评审标准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凡申报教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申报教师职务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职务达到二年以上优秀。博士后出站时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校评审聘任中仅作参考意见。

第五条 资历、学历

一、申报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

1.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

2.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中级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

1.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任职资格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任职资格5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中级任职资格7年以上,除具备正常条件外须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独立署名论文在3000字以上文章或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或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前3名);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

三、申报教授、研究员职务

申报教授、研究员须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满五年,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岁(含)—45岁(不含),任现职满7年,符合学校规定正常条件外,具有被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名);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名);40岁以下须有博士学位。

3.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45岁(含)以上,任现职满8年,符合学校规定正常条件,且具有被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名);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

(1至5条必备;第6条具备其中一项)

1.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年限满四年(有重大学术成果除外);

2.业绩与成果达到省人事厅及学校晋升教授(研究员)职务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3.具有博士学位;

4.教学人员具有双语教学能力,完整讲授过一门双语教学课程;科研人员外语能力达到科研资料翻译水平,取得WSK合格证书;

5.参评者高于本次正常申报人员的水平,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通过专家组答辩;

6.科研及获奖:

(1)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

(2)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省(部)级以上一等奖(第一名)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

(1至5条必备;第6条具备其中一项)

1.任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年限满一年;

2.业绩与成果达到省人事厅及学校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3.具有博士学位;

4.教学人员具有双语教学能力,完整讲授过一门双语教学课程;科研人员外语能力达到科研资料翻译水平,取得WSK合格证书

5.参评者高于本次正常申报人员的水平,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独立署名文字在3000字以上文章,通过专家组答辩;

6.科研及获奖: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

(2)获国家级二等奖(前五名)或省(部)级一等奖(第一名)以上。

第七条 外语、计算机要求

一、外语要求

1.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黑龙江省人事厅规定标准。

2.符合黑龙江省人事厅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

二、计算机要求

1.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黑龙江省人事厅规定标准。

2.符合黑龙江省人事厅规定的计算机免试条件。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讲师(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掌握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2.获得学士学位的助教,在任职期间要学完或确认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内容。

3.助理研究员要求,了解本学科省内外、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能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2.教师需系统完成一门普教本科课程讲授任务,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每年需完成144计划学时。

3.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4.要求有一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历。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5.助理研究员要求,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业绩与成果

1.申报讲师职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助理研究员:

(1)论文要求: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独立完成论文3篇以上;从事应用对策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独立完成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千字)。

(2)科研项目要求: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须参加科研课题研究一项以上,完成综合研究报告文字量在2万字以上;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须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执笔人撰写的专题研究报告2篇以上(每篇文字量不少于5千字)。

第九条 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副教授: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

副研究员:

1.熟练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副教授

(1)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每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以实验室为主的教师,在任讲师期间内,在实验室连续工作三年,承担两门以上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同时,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周学时6)以上;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周学时5)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周学时4)以上(若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5);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以上。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主持完成校级、厅(局)级以上(含市、地)科研项目或为省(部)级以上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一项以上)。

2.副研究员

(1)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撰写过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较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相当的对策应用咨询服务的能力。

(3)主持完成校级、厅(局)级以上(含市、地)科研项目或为省(部)级以上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一项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申报副教授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全国统编教材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十万字以上三所院校共同使用的教材(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的已在本科教学中使用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或自编教材(包括实验教材)被三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经专家评审证明,质量较高;或参与编写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专业有关的专著(本人编写部分在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一项或厅(局)级两项,且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和省级奖的获得者名次均为前五名有效);或两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名次为前二名有效)。

(5)能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申报副研究员职务(社会科学)

必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独立完成论文5篇以上(每篇文字量不少于3千字);从事应用对策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独立完成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千字)。

(2)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合作独立完成的部分要达到10万字)。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获厅(局)级(含市、地)级三等奖以上2项(前三名)

3.申报副研究员职务(自然科学)

必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在国家级和省级刊物发表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报告各1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合作独立完成的部分要达到10万字)。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或厅(局)级(含市、地)级三等奖以上2项(团队研究人员)。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2.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二名以上,或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二名,其完成的学位论文质量较高,表明已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讲课时数需达到讲师晋升副教授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3.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能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4.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三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论文或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论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

(2)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出版具有学术价值专著(若是合著,撰写部分十万字以上);或副主编以上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前三名)。

(4)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三名)。

(5)在任副教授期间,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局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

第十一条 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

2.对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全面的开创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提出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

3.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三名)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课题(一项以上)。

三、社会科学研究业绩和成果

必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论文或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论文。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独立完成论文7篇以上(每篇文字量不少于3千字),其中国家级报刊2篇以上;从事应用对策研究, 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独立完成论文3篇以上(每篇文字量不少于3千字),其中国家级报刊1篇以上。

2.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独立出版过本学科(专业)理论著作(不低于20万字)。

3.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获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第一名)。

四、自然科学研究业绩和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1、2条为必备)

1.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论文或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论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2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并在省级刊物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独立出版过本学科(专业)理论著作(不低于20万字)。

3.国家级奖1项(团队研究人员)。

4.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3名)。

5.省(部)级三等奖2项(前2名,其中有1项是主持人)。

6.科技成果被省(部)列为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社会效益显著,年创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成果第一持有人,其经济效益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证明)。

7.将自有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年创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的技术主持人,其经济效益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证明)并经费入账的登记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论文,除要求独立作者外均为第一作者且署名哈尔滨商业大学。

第四章 业绩量化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计分

一、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人事厅的规定,完成相应教学任务(称为标准教学工作量)。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者,计30分;其中教学时数不少于工作量的2/3。

二、超过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内的,每超20学时加1分;超过300学时以上的,每超40学时加1分,但最多不超过30分;双语教学者,每开一门课加20分。

三、教学工作量以任现职以来年均工作量计分;对于新转到教学岗位人员及新调入人员晋升教师职务者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其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到岗年限计。

四、申报教师实践教学工作量以课表记载为准。其他只统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折合的学时分值:人/周/ 1学时,最多指导学生不超过8人;实验人员申报工程系列职务,其工作量按实验系列评审标准执行,计入教学分。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

一、申报人从事科研工作情况,经科学研究处依据项目通知书核定,以经费到我校账户为准,所有计分的科研项目必须是结题项目。

二、申报教授(研究员)者,理工科每完成1万元、文科0.3万元纵向经费的课题或理工科每完成2万元、文科每完成1万元横向经费课题计3分;均以经费到我校账户为准。

三、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者,每完成0.5万元(纵向)或1万元(横向)计3分;均以经费到我校账户为准。

四、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按以下项目级别加计分:国家级、教育部重点项目100分,国家级60分,省部级重点30分,省部级一般10分;未结题项目不加分。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人员为准,项目负责人只限一人。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计分

一、论文计分

1.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及分值

国际著名检索系统(不含CA、AHCI)

SCI

SSCI

EI

ISTP

ISSHP

20

20

15

12

12

\

CA、AHCI收录每篇计8分。

刊物级别

分值/篇

刊物级别

分值/篇

学校认定的重点期刊

50

国际会议论文文集

3

学校认定的期刊

12

专业期刊

2

国内重要期刊

8

省级以上报纸

(理论版1000字以上)

2

核心期刊

4

会议论文集

1

注:学校认定的重点期刊和学校认定的期刊见《哈尔滨商业大学认定的期刊目录》,国内重要期刊和核心期刊分别见《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分类表》和《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分类表》。

2.合作撰写论文分别按以下比例计分

两人合作:第一作者计65%; 第二作者计35%。多人合作:第一作者计60%; 第二作者计30%,第三作者及第三作者以后个人,分别按照10%计。

二、著作计分

1.著作等级分值

著作级别

分值

著作级别

分值

专著,国家规划统编教材

1分/1万字

编著、教材

1分/3万字

注:① 国家规划教材的认定以部级以上单位发文为准;② 博士毕业论文出版专著的方可计分,仅享受一次计分。

2.主编(限1人)另加2分/部,副主编另加1分/部。著作中若主编,副主编不明确,则认定第一作者为主编,其余依次为副主编,但副主编不能超过2人,超过者为参编;参编者(编著,专著,教材)按本人承担字数计分。

(3)著作(教材)累计总分值不超过50分。

三、成果级别计分

1.成果水平的分值

鉴定结果

分值

鉴定结果

分值

国际领先

100

国际先进

50

国内领先

30

国内先进

15

2.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鉴定结果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位(国家科委、社科规划办、省部科委、省社科规划办)的鉴定,其它单位(厅局级)的鉴定结果最高按国内先进计;科研产品一般以省、市技术监督局的鉴定为准。鉴定结果须提供鉴定意见书,否则,不予计分。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验收的方式结题,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价结果与鉴定级别对应关系为:

特优——国际领先;优 ——国际先进;良——国内领先;

一般——国内先进。

4.参加非我校主持的项目折半计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非我校主持的项目按四分之一计分。

四、专利计分

1.本专业发明专利计20分,实用新型专利(含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10分,外观设计专利计3分;合作者限3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2.分值分配按“项目组的分值分配比例”执行。

五、学校教学奖励计分

获校内教学竞赛奖:课堂教学质量奖、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奖等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

六、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计分

1.教学和科研成果奖励

特 等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国家级

300

200

180

150

省部级

150

120

80

50

厅局级

3

2

1

2.上表中各级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奖计分为奖项总分;厅局级奖计分为个人分,第一完成人加计1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3.项目组的分值分配比例

课题负责人65%,第二完成人15%,其余分值参加人平均分配。

4.获奖级别中:国家级奖励指国务院授权的“四大奖”受理单位颁发的奖项;省级奖励指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科技厅、教育厅、省社科规划办和省社科联授予的奖励;部级奖励指由该部具印的奖励。厅局级奖励指市科技局、省教育厅等颁发的奖项;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局颁发的奖项按省部级的50%计分。

第十六条 其它项目计分

一、综合奖项计分

任职期内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贴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按以下级别加计分:国家级10分,省部级5分,厅局级2分。同奖项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数学,物理专业申报者,在建模竞赛中所指导的本校学生,团队获国家二等奖以上者;或者在建模竞赛中获国际三等奖以上者;外语专业申报者,所指导的本校学生班级在外语过级考试中一次通过率全校最高者,或者所指导的本校学生在省级以上外语竞赛中获前三名者,或者本人在省级以上外语竞赛中获前三名或一等奖者;体育专业申报者,所指导、训练的本校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上获得项目竞赛第一名者或全国前八名、体育教师本人参加省级比赛获冠军或国家级比赛前八名、体育教师参加国家综合赛会或国际比赛担任主要裁判工作;获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的申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二、质量工程项目计分

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其中包括:教学团队、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精品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万种新教材(优秀教材)、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以上项目参加者除万种新教材(优秀教材)外,赋予如下分值:国家级10分;省级5分;校级2分;万种新教材(优秀教材)获得者赋予如下分值:国家规划获奖教材50分;国家级教材(主编)30分;国家级教材(副主编)20分;国家级教材(参编)10分。省级教材(主编)10分;省级教材(副主编)8分;省级教材(参编)8分。校级教材(主编)4分;校级教材(副主编)3分;校级教材(参编)2分。

第十七条 学位计分

学士学位5分;硕士学位10分;博士学位15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称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一般由27-2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由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专家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咨询组、资格审查组、信访组、教育教学考察组

第二十一条信访组由学校纪检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相关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信访问题。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考察组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务处及专家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在任现职内各年度的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聘任制度和实施办法、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学校总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本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组织实施直接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综合学科设立三个学科评审组(称学科组),负责二级评审。学科组一般由7-9名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负责本学科各级职务的评审。学科组成员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初级评审组(称初评组),初评组一般由7-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初评组组长由院长、部门领导担任。初评组专家报校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初评组负责本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综合初级评审组,负责其他系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章 评审聘任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评审聘任办公室根据省人事厅确定的学校总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公布年度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二十八条 晋级申请及材料要求

申报人按照聘任条件,由本人提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晋级申请,评审材料原件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三天,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聘任职务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评审材料原件,供审查、评议及评审。

第二十九条 初评组初级评审

各初评组对拟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等进行评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按规定权限择优提出拟聘人员的名单,并报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

一、部门资格审查。

二、述职答辩。申请人在初评组对本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业绩,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述职答辩。

三、初评组评议、投票。初评组专家对每位申请者的《申请表》、评审材料认真审阅并进行民主评议,后按岗位数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通过者作为拟聘任人选向上级学科组推荐评审。

第三十条 学科组二级评审

学科组对初评通过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与学术、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议,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通过人员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一条 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三级评审

学校评审聘任委员会对拟聘任人选审阅材料、综合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最终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级评审组织在评议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

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

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三条 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十四条 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备案。

第七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按照聘任条件和聘任合同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在考评结束一周内报送人事处,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七条 聘期考核标准。各级聘任人员应在一个聘任期限内(三年)完成以下工作任务,教学系列人员(高级)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完成下列六个条件中的两条;研究系列人员(高级)完成下列六个条件中的三条。其中,课题项为必备。

一、正高级考核标准

1.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2.作为主持人立项或结题一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子课题负责人; 研究、实验、工程系列可完成横向课题(经费到我校账上文科五万元以上,理科十万元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4.获得与本专业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一项。

5.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检索收录(SCI/EI/ISTP)或CSSCI二篇。

6.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专著一部(不低于20万字)。

二、副高级考核标准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2.作为主持人立项或结题一项厅局级以上课题;研究、实验、工程系列可完成横向课题(经费到我校账上五万元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一项(前三名)。

4.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5.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检索收录(SCI/EI/ISTP》或CSSCI一篇。

6.学校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一部(不低于20万字,副主编以上前三名)。

三、中级考核标准

中级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应不低于评审条件。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应按受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职务岗位变更后,其工资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高级职务人员如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满五年调出者,学校出具低一级职务证明。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商业大学评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商业大学认定的期刊目录》

2.《哈尔滨商业大学认定的国家级重要出版社目录》

3.《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期考核标准表》

4.《教学系列评审条件表》

5.《研究系列评审条件表》

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聘任 管理办法 通知

哈尔滨商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Copyright  © 2018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ICP备05005923号 邮编:150028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  电话:0451-8489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