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配合实施学院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奖勤罚懒”的管理目标,根据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评估的相关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教学与科研的重要性,向课题、科研和获奖项目倾斜;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积极性与效果性相结合;评估指标应精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以学院全体教师为考核对象,但不包括在半年(一个学期)以上的脱产外出学习(进修学习和学历提高等)人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任务、教学运行、科研管理、履职与活动等常规工作,同时也将课题、获奖项目和特殊工作任务等方面列入奖惩情况予以考核。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另见附表“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说明”。
第五条 各项评估指标,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即每年度的2月至次年的1月。
第六条 年终由每位教师按评估指标自行申报其应得的分值,系(室)主任、秘书、主管领导审核,报院务会审定。
第七条 对每位教师的考评结果及其所得分值,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选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成立评估考核领导小组,由11组成。组长为院长、院书记,副组长为副院长、副书记,成员为各系(室)主任和行政、教学、科研秘书。
附件1: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工作业绩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1)全年课时:任课教师的教学课时数按学校规定执行。辅导员按“主题班会教育”时数计算。
(2)教学文件:任课教师讲稿、教案、授课计划(教学日历)等文件齐全,编写内容准确、清晰、整洁,报送及时。辅导员按“学生记录”情况考核。
(3)监考次数:评价标准中的“系数”指全院教师全年监考次数的平均数。
(4)教学纪律:指无教学事故和无因私调串课的情况。辅导员按所带班级学生违纪情况考核。
(5)教研论文:指发表的教研论文,其中在ISSN-CN刊物发表的论文按2篇计算。
(6)指导论文:指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与要求指导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其中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按2篇计算;无资格教师按50%计分。
(7)授课评价:指学校(教务处、督导室)、院(室)组织的授课评价和学生评价;无评价的项目,按“A”级标准核定。
(8)编写著述:指公开出版的著述。著述为主审者按第2作者计,专著或国家级出版社著述(前2名)按A级标准核定。
(9)发表论文:指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按教师职称考核,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含一般教师)每年完成2、1.5、1和0.5篇。“篇数”按作者排序和系数计算,即第1、2、3、4作者的篇数按1、0.5、0.3和0.2系数进行折算。辅导员考核减按规定的50%进行考核。
(10)到校时间:指学校和学院规定教师应当到校的时间。
(11)参加活动:指学校和学院(室)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学术讲座、运动会等活动或会议的参加情况。
(12)履职质量:指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指导论文质量、带班人数、导师制及兼职班任效果和工作业绩,以及岗位职责以外临时或特殊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13)课题奖励:指校级(含省级学会)以上的教学与科研项目的立项课题。其中:①立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进行核定,“厅局级”指有关厅(局)学校和省级一级学会;②同一课题按最高值而不重复计算。
(14)获奖奖励:指获得教学、科研、先进、荣誉、称号等奖励,其中:教学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公开赛、教案、论文指导等获奖,但不包括集体项目;获奖等级按“立项课题”指标办理;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值而不重复计算。
(15)超论文数奖励:指在科研履职完成情况论文数的基础上进行的奖励。其中:“篇数”的计算,比照“发表论文”指标进行核定;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报刊和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分别按4篇和2篇折算。
(16)进行学术讲座:指学院批准,在各层次进行的学术或有关专题讲座。
(17)指导学生:指指导本院学生在各层次获得的奖励,包括知识竞赛和论文竞赛等获奖。辅导员按所带班级学生考研率、毕业合格率和就业率等指标进行审定。
(18)集体荣誉:指在各层次获得重点专业、重点学科、精品课程、硕士点、博士点和教学团队、学术团队,学生集体获得校内外奖励(如优秀班级等)。
(19)特殊贡献:指教师获得奖励(荣誉)影响较大,在学院、学校范围有突破,学生就业有突出贡献等。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20)工作事故:1、2、3级事故按学校审定办理,院内事故按学院自检情况认定;辅导员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1)事病假天数、旷工天数: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教师到校时间计算,其中“到校日”(星期二)和病假分别按1天和0.5天折算;行政人员事病假天数除“到校日”外按1/4折算。
(22)同一项目的“加分”,最高不高于本指标的最高分值。
(23)发生教学事故及发表论文达不到A级标准者,评优考核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