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计划调控,突出发展重点,严格程序和标准,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要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激发广大教师和学生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每年新生入校后,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对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支部要派专人进行谈话,并要求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第五条 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扩大民主,拓宽渠道,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召开支部会议,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各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采取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安排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要求他们经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以及业务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根据考察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在院党组织培训的基础上,要分期分批选送他们到校党校学习,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党校集中学习结束后,考试成绩不合格,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第三章 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列为发展对象的要及时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

第十一条 发展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具体办法参照《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和培养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写好自传,自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

(三)本人履历(包括学历)及证明人,,证明人所在单位、职务;

(四)重要历史阶段(重大事件)的思想变化过程、认识、态度和表现,一级现实工作表现。

(五)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历史上有无重大问题,结论如何。

(六)本人在思想上、工作上还存在那些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十三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函、外调材料须由乡镇以上党委(或相当于这一级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要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根据党员的条件进行,着重考察其理想信念、入党动机、宗旨意识、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群众观念、团结协作、带头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形成党员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发展学生党员在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现实工作表现的基础上,应重视考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正常情况下,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应稳中有升,名次不低于班级半数,且近一年来无不及格现象,否则一般不予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必须准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并由党总支将材料上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一) 入党申请书;

(二) 思想汇报;

(三) 函、外调材料;

(四) 综合政审材料;

(五) 现实表现材料;

(六) 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七)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八)《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

(九)《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发展共青团员入党);

(十) 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十一) 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

(十二) 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对上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安排组织员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后。(考察内容和方式包括详细审查材料、民意测验、了解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与申请入党人谈话等)协助组织员将考察情况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 材料返还后,由党支部对预审通过者在宣传栏、学习园地等公共场所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和学习成绩、培养和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群众对发展党员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向上级党组织提出,院党组织应协助上级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经公示无异议者,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三)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由申请入党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中本人填写的部分,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发表意见;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入党申请人表态;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本人、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 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及被发展对象是否预备党员条件的决议意见。

(二)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即:写明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三)写明党支部的名称,支部书记姓名和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上报院党总支。学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经党支部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教工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竞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校党委授权后,院党总支审批学生党员前,请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按排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后,报院党总支审批。(审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的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意见的格式是:经党委(总支委员会)研究,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总支书记应在审批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审批结束后,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交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教工预备党员的审批权在校党委,院党总支形成审查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审查意见的格式是:经党委(总支委员会)审查,同意支部大会决议,请校党委审批。总支书记应在审查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并加盖党组织印章)。

校党委审批前,由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指定的栏目。

第二十四条 审批结果出来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如未接审批结果应及时询问。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院党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继续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一般以党总支或支部为单位组织进行,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应参加宣誓大会,并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按季度将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书面汇报。通过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半年要评议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预备党员调动工作、离退休或毕业离校时,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整理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同时全面总结本人预备期内的表现情况;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审批。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程序是:预备党员本人汇报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委员会通报支部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大会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转正党员表态。

第三十一条 转正审批结果通知到党支部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重要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学院党总支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对违反规定吸收党员,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的,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要严肃批评;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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