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招收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但超过修读年限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允许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三类:入学奖学金、研二奖学金和研三奖学金。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年度评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完成本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并处理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定,完成评定后,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奖励比例及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培养环节;
(6)积极参与学生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覆盖面原则上为同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总数的60%以上,同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的30%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一等不超过获奖总人数的10%,二等不超过30%,其余为三等。学业奖学金具体名额分配参照研究生学院实际下发的名额分配表。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18000元、二等14000元、三等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12000元、二等10000元、三等8000元。
第十一条 入学学业奖学金以生源质量为主要评价标准,并兼顾学生入学成绩。在具备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申请一等入学学业奖学金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阶段所在学科为双一流学科,且与所报学科相同。
(2)入学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并在前一学业阶段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SCI收录、SSCI收录、CSSCI期刊或EI源期刊(非会议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署名前五,国家级科研项目署名前七)。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省部级获奖署名前三,国家级获奖署名前五)。
(4)应届毕业,通过申请-考核制被我校录取的博士研究生。
(5)免试推荐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申请二等、三等入学学业奖学金学生按入学成绩排序确定。
第十二条 研二、研三奖学金以科研成果为主要评价标准,兼顾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需具备相关科研成果,如无科研成果只能按学习成绩申报三等奖学金。具体评价标准依据《细则》严格执行。学习成绩依据已完成课程的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基本条件为专业学位课和限选课不得低于75分、其他课程分数不得低于70分,课程学习及实践环节出勤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故旷课情况。
量化标准:按照《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分数排列名次。具体见《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体系》。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参评范围: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2)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态度端正。
(3)学习条件: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学习努力、积极向上,热心社会服务工作,综合素质优秀,在研究生中发挥表率作用;学风严谨,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课程成绩优异。
(4)科研条件:潜心研究,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期间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其中,科研成果以及奖项不得重复使用。至少发表一篇北大核心期刊(CSSCI扩展板)论文或两篇普刊论文。
(5)其他条件:
第一,研究生阶段所有考试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经历。
第二,一次通过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工作,论文查重和盲审合格。
第三,研究生学习期间无违纪问题。
(6)量化标准:按照《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分数排列名次。具体见《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体系(博士/学硕/专硕)》。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达的评审指标,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不予评定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