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二级教代会条例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与公共管理二级教代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院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校工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如有不同意见,竞院长与二级教代会协商统一后,有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学院实物、福利资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富丽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院长有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政系统行使管理职权,配合院长级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是按学院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占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5%,左右,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迎战代表总数的60%以上。特殊情况可召开教职工全体大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以党支部为单位或工作性质相近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教代会的各项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证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由学校教代会指导。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9人。组成人员中应包括一线教职工代表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院党总支领导、行政领导和工会的主要领导。主席团的职权和工作任务,参照学校教代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5年召开一次,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与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会和教代会领导研究或者1/3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和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提议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条 每届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具体职责参照学校教代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依靠 学院党总支,协助主席团做好工作,工作内容参照学校教代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为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0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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