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专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学科建设质量的好坏关系着人才培养的类型、规格、层次,关系着学院专业建设的程度以及学院的长远发展。根据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及其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建设标准

第一条 学科定位与布局

在学科定位与布局方面,必须做到:

1、学科结构合理,主干学科与相互支撑的学科之间互补性强,优势明显;

2、在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特色明显,综合性强,能形成较大跨度的学科交叉;

3、能够形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科管理机制;

4、具备对外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在学术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与国内、国际同学科领域有比较广泛的交流;

5、学科建设要做到方向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支持到位。

各学科在保持现有学科建设基础和优势的同时,力争要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科组合与互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要力争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

第二条 学术队伍

1、每个学科必须组成一支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其基本标志是,至少要有一名正教授,3名副教授,其中,正教授年龄要求在55岁以下,副教授年龄必须控制在45岁以下,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应以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的人员为主),各层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

2、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要积极参加各类国家级和省级的学术团体,并力争当选常务理事或理事等职务,入选国家级或省部级的学术带头人或者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增强对外学术交流的力度,扩大本学科在社会上的学术声誉或影响。

3、各学科应设有硕士点,没有硕士点的应尽快申报硕士点。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应有科研工作经验,近5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绩,有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论文,获得较高等级的奖励。现正从事科研工作或重要的工程技术工作。

4、在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上,注重扶持年富力强、学术造诣较深的中青年教授。各学科的学术队伍建设标准,必须在人员配备、结构组合及学科带头人选拔等方面,严格参照省级重点学科 的学术队伍建设标准。

第三条 科学研究

1、各学科必须具有坚实的科研基础,形成三个以上相对稳定、地域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造性。每个学科必须形成一个以上比较稳定的、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

2、各学科的科研工作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我国特别是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

3、各学科每年要保证取得突出的科研成绩,出版或发表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力争提高学术刊物的级别和档次,增加被SCI、ET、ISTP等文献资料的索引数量。并积极组织 各种科研奖项的申报,力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和专业,其科研工作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直接贡献。

4、各学科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广泛筹集科研资金,力争每年能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5、各学科必须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举办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6、各学科要积极搞好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每年力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的优秀教学成果奖。

7、各学科在科研立项、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科研奖项等方面,务必取得较优异成绩,并力争成为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重点扶持学科。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

1、各学科在取得硕士的培养资格后,要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出比较高水平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设置合理。讲授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课程的教师,应主要由副教授以上人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2、各学科在其相应的学科领域,必须具有比较丰富的培养本科生的成功经验,教学质量要高。

第五条 物质条件

1、各学科必须具有能够提供研究生作硕士论文的实验 设备和图书资料以及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地。

2、各学科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重点学科管理措施

第六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年终要对各学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指出成绩,提出问题,并明确提出纠改措施。

第七条 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1、学科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重点学科的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及学院制定的学科管理办法等,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

(2)负责安排、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3)监督、检查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4)配合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学科建设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5)在主管院长和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接受省教育厅对本学科建设情况的全面检查、评估和验收;

(6)对学科带头人未能严格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或未能严格执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的情况,学科负责人可以提出具体的“纠改”措施,责成其严格执行。

2、学科带头人职责

(1)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2)具体负责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保证各项规划、计划的严肃性;

(3)负责整个学科学术梯队的组建,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4)对一些重大科研项目,由学科带头人直接组织、协调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成立专门研究小组,在申报立项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公关;

(5)负责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或完成情况;学科带头人每年必须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3、学术带头人职责

(1)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2)具体实施学科建设的各项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3)负责本方向学术梯队的组建,积极组织申报科研项目;

(4)每年必须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第八条 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由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各学科在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的相关条款,将其视为重点学科建设的总目标。

2、各学科的建设规划要突出强调到某一时期,要达到多少教授、副教授;争取多少个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几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获得多少科研经费;增加那些设备等等。年度科研计划必须明确,本年内力争发表的论文数目;出版那些专著、编著或教材;研究那些课题;力争取得哪些奖励等等。

3、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要有很强的操作性,要责任到人,每项工作要有明确的完成期限。如无特殊情况,各学科年度科研计划应在当年3月上旬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下达实施。

4、各系每年年末,要尽早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对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并写出详细的总结报告,供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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