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出学院办学特色、把握科研方向、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的实际及其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机构性质
第一条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分委会。它是对学院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辅助院长组织本院的教学活动和科研工作的学术机构。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团结、稳定、献身、务实和创新的精神,调动和发挥全院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推动学院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组织参加学院、学校及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院与国内同类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研究和探讨学院的发展目标、定位,确定办学特色和方向。
第五条 按照国家学科和专业设置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的需要,提出和审议学院设置的学科、专业,从学术角度为学院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审议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对其科学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方向提供决策服务。
第七条 研究和制定学院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积极落实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评估工作,并对开展本院的教学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审定学院教师的学术成果,鉴别成果等级。对教学与科研课题的立项进行审议,并为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条 根据省人事厅和学校规定的职称评定标准及其有关要求,负责本院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按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负责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师、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学科带头人、精品课程等方面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按国家、黑龙江省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评选推荐国家级、省级、校级科研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并评定院级科研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负责学院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评定及其省级、校级的评选推荐以及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完成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站在教学与科研的第一线。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三)具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成绩显著,是院内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者。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主编的著述或国家级论文。
(五)关心学校和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对学院的各项工作及其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
(一)由各系、室推荐候选人。
(二)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上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和学术的权威机构,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学院全体教师大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期满应重新聘任,委员可连续任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主管科研和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7名,副主任及委员均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科学、教学秘书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全体教师大会讨论通过,经学院院务会议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院院务会。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03年9月